案例战报|临近Deadline紧急介入!和睿迅速启动美国联邦DMCA诉讼并成功驳回境外被告 Motion to Dismiss
2026-10-09 12:01:24
Concord & Sage

摘要

近日,美国和睿律师事务所(Concord & Sage PC)代理一家中国领先智能硬件企业,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处理一起涉及版权侵权、商业秘密盗用及 DMCA(《数字千年版权法》) 争议的跨境知识产权案件,并取得重要阶段性进展。

客户找到和睿团队时,DMCA counter-notification 所触发的诉讼程序窗口已十分紧迫。和睿团队紧急组织律师介入,在约一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梳理、证据分析、诉讼策略制定及核心联邦诉状起草,并及时向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此后,身处土耳其的被告以 pro se 方式自行应诉,并提出 Motion to Dismiss,试图以个人管辖权、forum non conveniens 等理由在案件早期阶段终止诉讼。

面对被告的程序性挑战,和睿团队围绕 DMCA 法定管辖同意、pendent personal jurisdiction、送达抗辩 waiver 及 forum non conveniens 等问题形成系统回应。

2026年9月28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正式作出裁定:Defendant’s Motion to Dismiss is DENI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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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临近法定期限,和睿团队紧急介入并迅速启动联邦诉讼

本案客户是一家中国智能硬件企业。客户此前通过私人、受邀参加的产品测试群组,向少量人员提供未发布产品的视觉素材、技术及商业信息,并明确要求相关资料不得向外传播。

其中一名位于土耳其的测试人员随后将部分相关内容发布至其运营的 YouTube 频道。客户要求删除未果后,通过 YouTube 提交 DMCA takedown notice,相关视频被平台删除或限制访问。但对方随后提交 DMCA counter notification,并要求 YouTube 恢复相关视频。

此时,争议已经从一般的平台投诉迅速转化为具有严格法定程序窗口的美国联邦诉讼问题。客户联系和睿时,距离相关期限已经十分接近。和睿知识产权诉讼团队立即启动紧急响应机制,同步梳理版权权属、商业秘密保护措施、平台记录、双方沟通材料以及美国法院管辖依据。

在约一个工作日内,团队完成核心诉状文件的起草和定稿,并及时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将原本的平台下架争议迅速转入美国联邦司法程序。

诉状同时提出版权侵权、Defend Trade Secrets Act 项下商业秘密盗用以及 DMCA §512(f) 项下明知重大虚假陈述等请求。

 

二、被告跨境挑战管辖,和睿锁定 DMCA“法定管辖同意”这一核心突破口

案件启动后,被告并未聘请律师,而是以 pro se litigant(自行代理诉讼当事人)身份应诉,并提出 Motion to Dismiss。其重要抗辩之一是:本人身处土耳其,与加州缺乏足够联系,因此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无权对其行使个人管辖权。

针对这一主张,和睿团队在Opposition 中并未陷入传统的 minimum contacts 分析,而是直接抓住了本案最关键的程序事实:被告此前为了让YouTube恢复其视频,主动提交了 DMCA counter notification。而根据 17 U.S.C. §512(g)(3)(D),境外用户提交有效 counter notification 时,需要明确同意接受“服务提供商所在地联邦地区法院”的管辖。

和睿团队据此提出:被告主动选择使用 DMCA counter-notification 程序以寻求恢复视频,并在此过程中明确同意联邦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并不需要再以传统的minimum contacts作为个人管辖权的唯一基础。

Opposition 进一步指出,被告不能一方面主动利用 DMCA counter-notification 制度获得恢复内容的法律利益,另一方面又否认与该法定机制直接绑定的管辖条件。

在提交给法院的 Opposition 中,和睿团队主张被告既然主动选择利用该法定机制获得特定利益,就不能事后否认与之附随的管辖条件。

 

三、境外被告提出 Motion to Dismiss,和睿继续推进案件应对

2026年9月28日,美国加利福尼亚北区联邦地区法院正式作出裁定。

法院首先确认:被告通过 DMCA counter notification 作出的 jurisdictional consent 有效。法院明确指出,YouTube要求境外提交 counter notification 的用户作出相关管辖同意,并非平台单方面设置的不合理条件,而是直接执行美国国会在 DMCA 中建立的法定程序。因此,被告已经有效同意加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就相关版权争议行使个人管辖权。这一认定与和睿团队在 Opposition 中提出的核心论证一致。

同时,法院进一步认可:由于商业秘密请求与版权请求来源于同一组核心事实,法院可以对相关 DTSA 请求行使 pendent personal jurisdiction。针对 forum non conveniens,法院也认定被告未能完成其举证责任,未能证明土耳其能够针对原告提出的美国联邦法请求提供充分的替代救济。

此外,法院进一步确认,由于被告未在其 Motion to Dismiss 中提出 service of process 异议,根据 Rule 12(h)(1),其已经放弃该项抗辩。

最终,法院明确裁定:“The Motion to Dismiss is DENIED.”这意味着,被告试图通过程序性挑战在案件早期终止诉讼的努力未能成功,客户得以继续在美国联邦法院推进版权及商业秘密维权。

 

四、从紧急起诉到成功守住联邦法院程序

本案的难点不仅在于版权或商业秘密法律问题本身。从客户第一次找到和睿开始,团队需要同时处理:紧迫的DMCA 法定程序窗口、境外被告、美国联邦法院个人管辖权、商业秘密请求、跨境送达以及 forum non conveniens 等多项程序和实体问题。

在极短时间内,和睿团队完成案件事实梳理和联邦诉状准备,及时帮助客户启动司法程序;在被告随后提出Motion to Dismiss 后,又围绕 DMCA counter-notification 的特殊法定机制制定针对性应诉策略,并通过多层次程序论证有效应对被告的管辖及法院便利性挑战。最终,法院驳回 Motion to Dismiss,使案件得以继续推进。

这一阶段性结果体现了和睿团队在处理跨境知识产权争议时,不仅能够处理传统的版权、商业秘密实体问题,也能够围绕平台程序、联邦法院管辖、跨境诉讼程序以及紧急救济窗口进行整体诉讼设计。

 

五、和睿(Concord & Sage)律师事务所评述

本案具有较强的跨境知识产权实务代表性。

对于越来越多开展海外新品测试、KOL测评、经销商预览及全球市场预热的中国科技企业而言,尚未发布的产品渲染图、技术参数、产品路线及市场计划一旦提前流出,争议往往不会停留在简单的“删帖”或“平台投诉”层面。

尤其是在 YouTube 等美国平台适用 DMCA 程序后,takedown notice 并不必然意味着争议结束。一旦内容发布者提交 counter notification,企业可能在非常短的时间内面临是否启动美国联邦诉讼的选择。

因此,对于企业而言,一方面应提前建立较为完善的保密和证据管理机制,包括限定资料接收范围、明确保密义务、保留书面沟通记录,以及做好原创作品和商业秘密权属材料的留存;另一方面,在发生跨境知识产权争议后,也应尽早判断平台程序与联邦诉讼之间的衔接关系,避免因错过程序期限而影响后续救济。

本案还说明,面对境外侵权主体,“被告不在美国”并不当然意味着美国联邦法院无法行使管辖权。在具体案件中,平台规则、当事人主动采取的法律行为以及其是否作出 jurisdictional consent,都可能直接影响个人管辖权分析。

 

知识产权总监李贞律师评注:

本案的关键不只在于版权或商业秘密本身,更在于如何在极短时间内准确衔接 DMCA 平台程序与美国联邦诉讼。被告身处土耳其,但其此前主动提交 counter notification,并据此作出 jurisdictional consent。和睿团队正是围绕这一核心程序事实展开抗辩,并进一步结合 pendent personal jurisdiction、送达抗辩 waiver 及 forum non conveniens 等问题进行系统回应,最终成功推动法院驳回 Motion to Dismiss,为客户继续在美国联邦法院维权奠定了程序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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