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首判产品安全“迟报罪”高管刑责:对中资企业的合规启示
——以格力美国前高管刑事量刑案为例
2025年6月,美国联邦法院首次对因产品安全信息迟报而产生的刑事责任做出实质性判决,并将责任主体延伸至企业高管个人,引发广泛关注。在这起被称为“UNITED STATES v. SIMON CHU and CHARLEY LOH”的案件中,两位曾在格力电器美国子公司任职的高管分别被判处38个月与40个月联邦监禁,并处以罚款及三年监督释放。案件的重大意义在于,这是美国司法系统首次以《消费者产品安全法》(Consumer Product Safety Act, “CPSA”)第15(b)条为基础,对中资企业在美高管因未及时向监管机构报告产品缺陷而追究刑责。
一、案件背景:格力除湿机隐患引发刑责
据司法文件披露,涉案产品为由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制造、格力美国子公司(Gree USA, Inc.)进口并销售的家用除湿机。自2012年起,Gree USA高层陆续收到产品起火及安全缺陷的投诉与报告。然而,该公司直至2013年3月才首次向美国消费者产品安全委员会(Consumer Product Safety Commission, “CPSC”)报告相关情况。
此间,产品已造成美国境内超450起火灾事故,带来约1,900万美元财产损失。最终,珠海格力、格力美国与香港格力电器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与美国司法部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三方共同承担9,100万美元的刑事罚金;格力美国亦承认违反CPSA未及时报告产品隐患。
但司法程序并未止步于企业责任的追究。美方进一步对当时Gree USA的两位核心管理人员提起刑事诉讼:CEO Charley Loh 与 CAO Simon Chu。美国加州中区联邦法院最终裁定二人罪名成立,并于2025年6月宣判。
二、法律适用:迟报义务与“明知故犯”的个人责任
本案所依赖的法律基础为《消费者产品安全法》第15(b)条(15 U.S.C. § 2064(b)),该条文明确规定,企业一旦掌握产品存在重大缺陷或导致严重伤害风险的合理信息,应“立即”向CPSC报告。迟报、漏报或故意隐瞒即构成违法行为(15 U.S.C. § 2068(a)(4))。
更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不仅适用于企业主体,对“明知并故意实施或指使迟报”的董事、高管或代理人亦可追责(15 U.S.C. § 2070(b)),最高可处5年监禁与罚金。本案即首次适用该条款对企业高管个人做出刑事定罪。
法院最终认定,两名高管长期知情却未履行报告义务,且在掌握产品严重安全隐患的背景下仍继续销售该产品,属于故意规避监管、谋取商业利益的行为,依法构成共谋欺诈与未依法报告安全信息两项重罪。
(本案判决书)
三、合规启示:从“企业责任”走向“管理者责任”
这是美国司法系统首次就“产品安全信息迟报”行为对企业高管个人施加刑责,其信号意义不容忽视:
1. 报告义务正被严格执行,尤其是“立即性”要求
案件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但美方持续跟踪,直至高管被判刑,体现出监管机构对企业报告义务的高度重视。
2. 个人刑责风险显著提升
本案表明,在产品安全信息管理中,管理层“知情不报”将不再以罚金了结,而可能直接导致失去人身自由。
3. 迟报理由将难以成立抗辩
被告曾辩称延迟报告是因“尚未完成调查”或“担心商业损失”,法院并未采信,反而视其为恶意拖延、回避召回的动机。
美国和睿(Concord & Sage)律师事务所评注:
面对日益严苛的美国产品安全监管体系,在美中资企业及其管理层应:
1. 建立完整的产品合规信息链管理机制
2. 设立内部“CPSC报告预警机制”
3. 对高管进行CPSA合规义务培训
4. 将“报告义务”与“召回机制”写入企业标准流程
5. 考虑购买董事、高管责任保险(D&O Insurance)
6. 配合美国律师建立跨境危机应对机制
本案的宣判,无疑是美国产品合规执法模式的重要转折点——它传递出的核心信息是:“迟报”不再是可容忍的商业策略,而是一项可能致刑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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